(1)对要点火的炉子需用严格的检查可燃气体报警器,如烧嘴开闭器是否关严,有否漏气,烟道伐门是否全部开启,确保炉膛内形成负压,方可点火。燃后稍开煤气待燃着后,再调整到适当的位置。如点着火又灭了,需再次点火时,应立即关闭烧嘴伐门,对炉膛内仍需作负压处理,待煤气吹扫干净后再点焱达煤气。
(2)送煤气前,对煤气设备及管道内的空气须用蒸汽或氮气赶净,燃后用煤气赶蒸汽中氮气,并逐段做爆发试验,合格后,方可送给用户。
(3)煤气用户应装有煤气低压报警器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,以防回火爆炸。
(4)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不生产的煤气设备必须可靠断开,切断煤气来源时必须用盲板。
(5)凡停产的煤气设备,必须及时处理残余煤气,直到合格。
(6)在已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的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上动火时,一定要经检查、化验合格后,方可动火。对长时间未使用的煤气设备动火,必须重新进行检测,鉴定合格方可能动火。
(7)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可燃气体报警器,应保煤气的正常压力,只准用电焊,不准用气焊。同时要有防护人员在场。